根据考生的综合评价成绩、招生计划和考生的专业志愿,分类确定综合评价拟录取资格。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,按我校面试考核成绩、高考优惠分以及语文、数学和外语等成绩的优先顺序确定拟录取资格。拟录取资格人数不超过计划数的1.5倍。
报考类别 | 招生计划 | 拟录取资格数 | 拟录取控制线 | 备注 |
文史A类 | 17 | 25 | 699 | 699同分3人,合格2人。 |
取面试成绩高者2人合格。 | ||||
理工A类 | 25 | 37 | 693 | 693同分2人,合格1人。 |
取面试成绩高者1人合格。 | ||||
理工B类 | 28 | 42 | 681 | 681同分2人,合格1人。 |
取面试成绩高者1人合格。 | ||||
理工C类 | 10 | 15 | 631 | |
理工D类 | 10 | 15 | 664 | |
合计 | 90 | 134 |
录取原则:对取得拟录取资格的考生,分类别按招生计划根据综合评价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。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,按我校面试考核成绩、高考优惠分以及语文、数学和外语等成绩的优先顺序确定。未被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,不影响其参加本科批普通志愿及后续批次的录取。
专业确认原则:获得综合评价拟录取资格的考生,按综合评价成绩优先的原则,从高分到低分排序(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,按我校面试考核成绩、高考优惠分以及语文、数学、外语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),再按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确定专业,无专业志愿级差。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愿意服从调剂的考生,学校进行调剂录取;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,学校将不予录取。